世界跆拳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世界性群眾體育組織,名稱為“世界跆拳道協會”,簡稱“世跆協”。
英文名稱:SHI JIE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TX。
第二條
1.本會宗旨:在世界上以各種可能的形式推動和鼓勵發展跆拳道運動,在世界范圍內弘揚推廣跆拳道文化,不斷提升社會形象、社會影響力、社會知名度和社會價值。倡導群眾性跆拳道運動的開展和普及,努力促進跆拳道運動技術水平的提高,發展跆拳道事業,積極穩妥地推動跆拳道走向世界,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增強人民體質。
2.組織世界跆拳道比賽等其他活動。
3. 推動和鼓勵發展世界跆拳道文化的交流。
4. 促進會員協會之間的合作及相互了解。
5. 通過跆拳道運動,提高世界人民的健康水平。
6. 不與任何跆拳道組織和個人對立、抗衡;不做任何不利于團結的事情;只要是有利于世界跆拳道事業發展、壯大的任何門派、組織、個人和團體,我們都得以尊重、包容、學習的心態去了解、接納,相互學習、互相借鑒、和諧發展、共同進步!
7. 不經世界跆拳道協會同意,組織比賽不得冠以“世界跆拳道協會”主辦或協辦。經過世界跆拳道協會同意后方可冠名“世界跆拳道協會”主辦或協辦。對于不經世界跆拳道協會同意擅自冠名“世界跆拳道協會”主辦或協辦的,世界跆拳道協會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三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1.宣傳和普及跆拳道運動,推動群眾性跆拳道運動的開展,通過組織廣大群眾和青少年參加跆拳道運動,增強人民群眾的體質和提高跆拳道運動技術水平;
2.負責舉辦跆拳道競賽,促進世界跆拳道協會交流,增進與全世界和國家地區跆拳道協會的友誼;
3.負責協調、組織全世界性各類、各級跆拳道競賽和訓練工作,加強協會、道館、俱樂部之間的聯系與交流,增進運動員、跆拳道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第三章 會員資格
1.世界跆拳道協會面向世界各地區的跆拳道運動愛好者、跆拳道社團、跆拳道協會及各洲際跆拳道協會開放。
2.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跆拳道運動愛好者、跆拳道機構均有資格申請成為世界跆拳道協會會員。
3.世界跆拳道協會會員為任何熱愛跆拳道運動的個人和團體組織。
4. 會員協會的章程和規則不能與世界跆拳道協會的章程和規則相沖突。
5.每個會員協會必須承認世界跆拳道協會是世界組織管理跆拳道運動交流的唯一組織。
6.應定期對會員資格進行檢查。所有世界跆拳道協會的會員協會應不斷為聯合本國或地區內的其它跆拳道組織而作出努力。如有會員協會不致力于擴大組織,聯合統一,將考慮終止其會籍。
團體會員分為:
1.區域性一級團體會員:世界跆拳道協會各省級跆拳道協會、各行業體協跆拳道協會;
2.區域性二級團體會員:世界跆拳道協會各市、縣級跆拳道協會;
3.專業性團體會員:世界各跆拳道道館、俱樂部、訓練中心等跆拳道健身訓練機構;
個人會員分為普通個人會員和外籍個人會員。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團體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3.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作用;
第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并填寫有關表格;
2.經過協會討論通過;
3.由本團體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被承認為本國或地區的唯一管理跆拳道運動交流的組織。
5.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6.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上報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報告。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團體或個人會員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須經主席團批準,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向本團體支付應交納的款項;
(二)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給本團體造成重大名譽和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外籍人士以個人名義入會按照有關世界跆拳道協會慣例辦理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本團體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則建立組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有權決定一切與世界跆拳道協會有關的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本團體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本團體的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討論通過有關提案決議;
(五)選舉本團體領導人;
(六)決定本團體的中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組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工作,向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及執行委員(以下簡稱執委)組成,執委人選由本團體主席推薦提名,在會員代表大會期間通過產生。
第十五條
執委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確定協會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領導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團體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九)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執委會須有2/3以上的執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如遇重大突發事件,本團體也可通過召開執委會特別會議的形式處理。
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長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長期擔任本社團領導職務并作出突出貢獻的,在其退出本團體領導職務時,可經有關程序審批后,授予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和榮譽顧問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執委會決定;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作協會工作報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個人、企業、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種形式支持本團體事業發展,對本團體進行捐款和資助,金額達到一定數目的,本團體為捐贈者個人或企業代表推薦安排相應的特邀職務。擔任特邀職務的人員原則上不參與本團體的日常管理工作和決策。
第三十條 本團體自行審定聘請國內外企業代表或個人擔任特邀執委和本團體協會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團體聘請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譽職務以及獎勵事項的確定,由本團體向所掛*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國(境)外人員在本團體內任職從嚴掌握,逐級報批。
第五章 負責人產生與罷免的程序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1位主席、16位副主席、1位秘書長、13位執委和各國區域代表等組成。特邀職務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會員或代表單位推選的社團領導人,實行部門單位代表制,隨人員工作的變化而變動。其人員調整由代表單位推薦出人選,經本團體秘書處提出意見報有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未盡事宜的決定權歸本團體秘書處。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